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大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陸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玖佰玖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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