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13號
TYDV,108,司促,8313,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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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大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陸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玖佰玖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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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