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95號
TYDV,108,司促,8295,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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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95號
債 權 人 陳雪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偉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狀內之請求標的。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
  已依據民法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實務上如寄送存證信函)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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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