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091號
TYDV,108,司促,8091,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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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賴惠(即李安翔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最新」查詢被繼承人李安翔之繼承人
  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
  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
  詢最新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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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