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賴惠(即李安翔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最新」查詢被繼承人李安翔之繼承人
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
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
詢最新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