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888號
TYDV,108,司促,7888,201904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 
債 務 人 謝秀姈 


債 務 人 江德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秀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若對債務人謝秀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由債務人
  江德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秀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參萬
  陸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若對債務人謝秀姈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者,由債務人江德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