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48號
TYDV,108,司促,7748,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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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48號
債 權 人 陸光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建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詠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謝詠麒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三、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10%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謝詠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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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