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643號
TYDV,108,司促,7643,2019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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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3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秀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
  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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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