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52號
TYDV,108,司促,7252,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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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陳春梅(即陳澄安之繼承人)陳仁香
陳澄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家事法庭查詢陳志安「最新」繼承情
  形之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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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