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陳春梅(即陳澄安之繼承人)、陳仁香(即陳澄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家事法庭查詢陳志安「最新」繼承情 形之函文。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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