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39號
TYDV,108,司促,7139,201904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
債 權 人 姜徐英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義榮姜義慶姜義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姜義榮姜義慶姜義賢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表明違約金請求利息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