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36號
債 權 人 張玉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德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阿文的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阿文的除戶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三、提出所有繼承人( 含債務人) 的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
四、提出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五、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盜領存款之證明文件( 僅有提領現金細
錄,難以說明係債務人所為) 。
六、提出被繼承人張阿文農會帳戶存摺的封面清晰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