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36號
TYDV,108,司促,7136,201904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36號
債 權 人 張玉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德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阿文的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阿文的除戶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三、提出所有繼承人( 含債務人) 的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
四、提出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五、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盜領存款之證明文件( 僅有提領現金細
  錄,難以說明係債務人所為) 。
六、提出被繼承人張阿文農會帳戶存摺的封面清晰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