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071號
TYDV,108,司促,7071,201904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債 權 人 蕭玲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建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全部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