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
債 權 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章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賢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明賢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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