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71號
TYDV,108,司促,6871,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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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71號
債 權 人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安家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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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