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7號債 權 人 謝有財(即謝顯靈之繼承人)債 權 人 謝大山(即謝顯靈之繼承人)債 權 人 謝安珠(即謝顯靈之繼承人)債 權 人 謝安桂(即謝顯靈之繼承人)債 權 人 謝玉貞(即謝顯靈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石信(即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明(即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傑(即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雄(即沈曹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提出謝顯靈、沈曹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三、查報被繼承人謝顯靈、沈曹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四、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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