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17號
TYDV,108,司促,6717,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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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7號
債 權 人 謝有財(即謝顯靈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大山(即謝顯靈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安珠(即謝顯靈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安桂(即謝顯靈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玉貞(即謝顯靈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石信(即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明(即
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傑(即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雄(即
沈曹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謝顯靈、沈曹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謝顯靈、沈曹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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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