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51號
TYDV,108,司促,6551,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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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
債 權 人 申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紀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據債權人提出之發票所載日期,部分請求金
  額尚未屆期,請補正該部分金額請求依據,如兩造契約或催
  告履行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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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申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