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70號
TYDV,108,司促,6470,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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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莊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陸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貳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
  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督促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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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