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53號
TYDV,108,司促,6353,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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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債 權 人 林柏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碧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萬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林萬益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
  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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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