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債 權 人 林柏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碧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萬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林萬益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
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