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01號
TYDV,108,司促,6301,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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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
債 權 人 江門市華銳鋁基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宗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江 門市華銳鋁基板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 經我國海基會驗證之登記資料(含現任法代為何人),並請 提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8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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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門市華銳鋁基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