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82號
TYDV,108,司促,6082,2019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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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債 權 人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至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它足以證明得向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 (如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訂購單、 發票、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等),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 報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然仍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國昌 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國昌機械工程有 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訂購單、發票),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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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