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債 權 人 傅學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永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李 永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李 永福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經本院 民國108 年3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