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31號
TYDV,108,司促,5431,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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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31號
債 權 人 鄭朝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科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科季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 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 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 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並請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 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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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