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17號
TYDV,108,司促,5417,2019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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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
債 權 人 劉嘉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ATMAITAN RACHELL ANNE CORTEZ (雷秋)
、CANTINA MARLYN ORIBELLO (甘杜娜)、MATANGUIHAN EDELYN
MASALONGA (伊笛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非全部債務人為共同發
  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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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