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
債 權 人 劉嘉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ATMAITAN RACHELL ANNE CORTEZ (雷秋)
、CANTINA MARLYN ORIBELLO (甘杜娜)、MATANGUIHAN EDELYN
MASALONGA (伊笛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非全部債務人為共同發
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