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
債 權 人 劉嘉修
債 務 人 MARTIN ELISA QUIZON(艾里莎)
債 務 人 SOLIMAN RIALYN BADI(李琳)
債 務 人 MAGLANQUE JENNY DUPALI(珍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SOLIMAN RIALYN BADI (李琳)、MAGLANQUE JENNY
DUPALI(珍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ARTIN ELISA
QUIZON(艾里莎)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08 年
3 月1 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