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43號
TYDV,108,司促,5343,2019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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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43號
債 權 人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IRFAN ANSHORY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已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查詢結果一份 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 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 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 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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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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