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73號
TYDV,108,司促,4673,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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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3號
債 權 人 陳慶填 


債 務 人 林沛柔(原名:林瑋庭)


債 務 人 謝玉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玉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3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林瑋
  庭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林瑋庭之請求釋明文件、提
  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該裁定
  已於108 年3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
  於108 年3 月25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林沛柔(原名
  :林瑋庭)之請求釋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
  ,故關於債務人林沛柔(原名:林瑋庭)部分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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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