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
債 權 人 許政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梁兆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之本 金有誤,依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本金,並請提出梁兆宏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6 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6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