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0號
債 權 人 台灣尼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楢木剛
非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非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債 務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捌萬柒仟肆
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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