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
債 權 人 吳上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湄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2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請求之釋明 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提出之釋明文件, 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