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52號
TYDV,108,司促,2252,2019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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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2號
債 權 人 劉慧如 
債 務 人 沸活量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除貳拾萬元外,其餘玖萬
  元之請求並未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該部分之聲
  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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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沸活量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