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54號
TYDV,108,司促,1754,2019040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債 權 人 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昇公舘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管理委 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 備證明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 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