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林秀珍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姜義正
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