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姜瓊崎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被 告 姜志海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姜志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言 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107 年5 月23日前具狀說明:依原 告之主張本件之權利係繼承而得,原告是否得單獨起訴?並 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