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鑫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穎榛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113號遷讓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2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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