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16號
TYDV,107,建,116,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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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   告 祐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萬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被   告 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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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