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714號
TYDV,107,婚,714,2019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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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714號
原   告 鄭祐翔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   告 邱采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7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貳、一、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原告之父親及母親」、「貳、三、(四)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是原告之父親及母親」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一、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被告之父親及母親」「貳、三、(四)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是被告之父親及母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準用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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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