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陳富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世昌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許世昌拓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提出抵押權擔保債 權文件,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 未提出抵押權擔保債權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