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82號
TYDV,107,司拍,682,2019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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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82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陳慶光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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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