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82號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陳慶光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理由。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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