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37號
TYDV,107,司執消債清,37,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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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嘉豪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 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 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 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債務人未 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嗣經本院107 年度消 債清字第22號裁定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下午5 時開始清算 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再參以債務人提出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 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無財產 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 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 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 本院前於108 年1 月16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均無反對之 意思,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原債權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灣分公司,已將債權移轉與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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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