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洧淋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人理 楊涔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清江、張睿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對於108 年 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 萬5,0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 萬2,682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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