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73號
TYDV,106,訴,1273,2019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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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3號
原   告 黃賜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塗銷最高限額抵
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逾期未繳納,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地(下稱系 爭房地),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而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19 萬5,25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上訴人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00 萬元,系爭房地之價額較系 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低,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9 萬5,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 萬4,170 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 未遵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一:
┌──────────────────────────┐
│土地 │
├───────────────┬─┬────┬───┤
│土地坐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
│桃園市│桃園區 │中正段│138 │建│5374.25 │10萬分│
│ │ │ │ │ │ │之338 │
├───┴────┴───┴──┴─┴────┴───┤
│建物 │
├───┬──────┬──────┬────┬───┤
│ │ │ │建物面積│權 利│
│建 號│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
│ │ │ │平方公尺│範 圍│
├───┼──────┼──────┼────┼───┤
│1600 │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桃園區│92.85 │全部 │
│ │文中路47巷31│中正段138號 │ │ │
│ │號2樓 │ │ │ │
└───┴──────┴──────┴────┴───┘
附表二:
㈠土地部分:
71,360元/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6 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5374.25 【面積】×338/100000【應有部分】=129 萬6,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房屋部分:
(106 年度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5萬8,200 元+1 萬0,900 元+2 萬7,200 元+2,700 元+8,400 元+57萬3,600 元+7 萬8,100 元+1 萬8,700 元+2 萬1,200 =89萬9,000 元。
㈡系爭房地價額:129 萬6,252元+89萬9,000 元=219 萬5,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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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