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徐宏漾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 行及第6 行所載「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應更正為「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5 行所載「伍仟玖佰肆拾元」應更正為「伍仟柒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