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21號
TYDM,108,附民,121,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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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林孟嬌



告訴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鍾綉菊




      溫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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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