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52號
TYDM,108,聲,852,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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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5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邱審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二、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 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 年度台非字第176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確定之裁定,除其 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諸如更定其刑、定 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 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 強制工作之執行等),因與實體判決具同等之效力,得為非 常上訴之對象外,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90年 度台非字第287 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確定之裁定內容 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者,如更定其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具有實質確定力,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嗣臺灣高 等法院並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惟原確定判決因有未依法論以 累犯之情形,檢察官乃向最後事實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更 定累犯之刑,並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850號裁定更定其 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萬元確定;復由同 法院以105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裁定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0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聲請人前揭所犯既業經法院裁定更定其刑及定其應執 行之刑確定,則依上開判例及判決意旨,上開裁定即有實質 確定力,則在具實質確定力之裁定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撤銷 之前,法院及當事人均同受其拘束,當不得恣意撤銷或爭執 具實質確定力之裁定,否則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檢 察官依法指揮執行上開裁定,核屬合法且無不當至明。從而 ,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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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