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11號
TYDM,108,聲,511,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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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謝遠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聲字
第2128號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 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 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 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抗字 第404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聲明異議之事項,其救濟 之標的既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 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 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 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遠華認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2128 號裁定有所疏漏,因而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請求法院更正 裁定內容云云。惟查,異議人謝遠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2128號裁定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6 月在案,該裁定正本於106 年8 月17 日送達至異議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由異議人親 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 2128號卷第33頁),是自送達之日起即發生送達之效力,該 裁定於106 年8 月23日已告確定,異議人猶於108 年2 月15 日具狀爭執該裁定內容不當,其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況異議 人係對上開裁定之內容有所不服,並非認為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有何不當,顯非就執行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 執行方法有不當等節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 定不符。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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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