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025號
TYDM,108,聲,1025,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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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信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信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許信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5 月、107 年度聲字第20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6 月,合計刑期為3 年11月,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入監執 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8 年3 月29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4 年度聲字第4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復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20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計刑期共為3 年11 月,其於105 年5 月3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8 年3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69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 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 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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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