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顏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光蔚
陳玫瑰律師
原 告 陳鶯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被 告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
被 告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秋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日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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