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83號
SCDV,104,重訴,183,201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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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顏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光蔚
      陳玫瑰律師
原   告 陳鶯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被   告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
被   告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秋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日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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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