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聲簡再字,108年度,4號
TYDM,108,桃聲簡再,4,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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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桃聲簡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侯炎輝


上列聲請人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1
年11月14日所為91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 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 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 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 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 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 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 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 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 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 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一項第六款之 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 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再「法院 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43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侯炎輝既認本院91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確 定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並明指該確定判決 「違背法令」,則顯然其並非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各款所列得為聲請再審之事由為之,再其既指摘上開確定 判決「違背法令」,則顯然屬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非常上 訴之範疇,而依該條規定,僅最高檢察署檢察長有提起非常 上訴之權,亦不得由再審聲請人任意提起之。綜上,被告本 件再審聲請顯無理由,應裁定如主文所示。附以,再審聲請 人聲請(再審)狀通篇所引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 意旨及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均係該條例於民國92年7 月



9 日修正公布並於93年1 月9 日實施以後,始修正之條文意 旨及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不得用以回溯而指本院91年度 桃簡字第1284號確定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其遽指該確定 判決違背法令亦無理由,然本院既以被告未針對刑事訴訟法 第420 條第1 項各款所列得為聲請再審之事由為之,而駁回 其之聲請,且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認定亦專屬最高檢察 署檢察長,是本院不以此為本件裁定之理由,僅併此敘明。四、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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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