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8年度,18號
TYDM,108,易緝,18,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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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帆(原名楊易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楊景帆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景帆因疑似毒品所致之腦病變等疾患,至龍潭敏盛 醫院接受追蹤治療,迄至108 年3 月22日止仍因腦病變之影 響無法理解指令,無法與人溝通,而需專人照護,有龍潭敏 盛醫院之108 年3 月22日敏潭字第2019080 號函及診斷證明 書1 份為憑,足認被告確因前揭疾病影響不能到庭,爰依上 開規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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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