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附民原告 洪志杰 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附民被告 華日昇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