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166號
TYDM,108,審訴,166,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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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明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4132號、第4365號、第7198號)暨移送併辦(10
7 年度毒偵字第707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明煌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編號①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及編號②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編號③及附表編號三「物證」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明煌基於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 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郭明煌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編號①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2 包、編號②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袋、附表 編號二「物證」欄編號③、附表編號三「物證」欄所示之物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均為施用毒 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為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㈡被告所犯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 第35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4 年4 月6 日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 罪,均構成累犯,經本 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固非以有 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 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 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 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或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 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 第641 號、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意旨可參。經查: ①就附表編號一所示犯行之查獲經過,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大園分局(下稱大園分局),由大園分局偵查隊小隊 長孫裕泰出具職務報告表示:「職孫裕泰等人乃持據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核發之『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 可書』於107 年6 月2 日13時30分許,在嫌疑人郭明煌任職 保全之桃園市○○區○○街0 號『飛帆國度社區』管理中心 ,將嫌犯郭明煌強制到場採驗,嗣經職等於現場出示前揭許 可書,臨將執行強制到場採驗之際,郭嫌即自承於107 年6 月1 日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戶籍地內以玻璃球燒 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犯行 」等節,足認於被告主動供承施用毒品犯行前,難認查獲警 員已有相當事證可合理懷疑被告有本件施用毒品之犯嫌。 ②就附表編號二所示犯行之查獲經過,經本院函詢大園分局, 由新坡派出所警員黃厚傑出具職務報告表示:「職黃厚傑及 本所所長黃信雄、警員沈君丞於107 年06月28日06時至08時 執行巡邏勤務,於同(28)日06時50分許巡經桃園市○○區 ○○路000 巷000 弄00號前時盤查郭明煌,郭嫌受盤查時慌 張從手中掉落一衛生紙團,員警從該衛生紙團中起出查扣毒 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37公克),進一步詢問其身上有 無其他毒品,郭嫌始表示還有毒品,並從褲子右後方口袋內 取出零錢包一只交付員警,打開該零錢包後當場啟出查扣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10小包(共計毛重18.78 公克)、一級毒品 海洛因2 小包(共計毛重2.49公克)、摻有毒品削尖吸管3 支、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 個,分裝夾鏈袋21袋、郭嫌當 場坦承上開物品為其所有」等節,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



:「我遇到警方盤查時,警方叫我把口袋的東西給他們檢驗 ,我當時跟他們說我有吸毒,我當時要交東西時,毒品不慎 掉在地上」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由此可知查獲警員趨 前盤查被告時,被告已主動交出身上毒品,雖被告於取出口 袋時不慎掉落在地,而由查獲警員拾起,仍無礙係由被告主 動交出毒品之認定,亦難認查獲警員之前已有相當事證可合 理懷疑被告有本件施用毒品之犯嫌。
③就附表編號三犯行查獲經過,經本院函詢大園分局,由偵查 佐陳盈志出具職務報告表示:「職於107 年11月1 日12時 3 分,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核發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 尿液〉許可書,前往被告郭明煌位於桃園市○○區○○里0 鄰○○○路000 號住處執行,於其住處所詢問經被告郭明煌 有無施用毒品,渠當場坦承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並主動 交付已使用過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等節,足認 於被告主動交付藏放身上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前,難認查獲警 員已有相當事證可合理懷疑被告有本件施用毒品之犯嫌。 ④綜上所述,堪認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行,均係於犯 罪未發覺前,即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嗣並接受裁判,自 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 並與前開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 重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詎其 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 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 是,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 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編號①②所示之粉末2 包、白 色結晶白色微黃結晶共11袋,經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自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 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上開扣案毒品係供其本次施 用後所剩餘持有之物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91頁),是扣案 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編號①②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袋,均足認係供被告本案施 用毒品犯行所查獲,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均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 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編號③及附表編號三「物證」 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 用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毒品及方式│ 查獲經過 │ 主文欄 │
├──┼────────┼───────┼───────┼───────┤
│ 一 │107 年6 月1 日晚│以將第一級毒品│嗣因其為毒品調│郭明煌施用第一│
│ │上11時許,在桃園│海洛因及第二級│驗人口,經警通│級毒品,累犯,│
│ │市大園區潮音一路│毒品甲基安非他│知到場採驗尿液│處有期徒刑玖月│
│ │286 號住處 │命一併置入玻璃│未到,於107 年│。 │
│ │ │球內燒烤吸食煙│6 月2日 下午1 │ │
│ │ │霧之方式,同時│時30分許,在桃│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園市大園區園一│ │
│ │ │海洛因及第二級│街1 號「飛帆國│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度社區」管理中│ │
│ │ │命1 次。 │心,郭明煌於其│ │
│ │ │ │犯嫌未為有偵查│ │
│ │ │ │犯罪職權之公務│ │
│ │ │ │員發覺前,主動│ │
│ │ │ │告知員警其施用│ │
│ │ │ │毒品,而自首犯│ │
│ │ │ │行並接受裁判。│ │
│ ├─┬──────┴───────┴───────┴───────┤
│ │書│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6 月15日│
│ │證│ 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
│ │ │ 照表 │
├──┼─┴──────┬───────┬───────┬───────┤
│ 二 │107 年6 月27日晚│以將第一級毒品│於107 年6 月28│郭明煌施用第一│
│ │間9 時許,在上址│海洛因及第二級│日上午6 時40分│級毒品,累犯,│
│ │住處 │毒品甲基安非他│許,在桃園市觀│處有期徒刑玖月│
│ │ │命一併置入玻璃│音區金華路967 │。 │
│ │ │球內燒烤吸食煙│巷135 弄11號前│ │
│ │ │霧之方式,同時│,郭明煌於其犯│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嫌未為有偵查犯│ │
│ │ │海洛因及第二級│罪職權之公務員│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發覺前,主動將│ │
│ │ │命1 次。 │如「物證」欄所│ │
│ │ │ │示之物交與上前│ │
│ │ │ │盤查之警員,而│ │
│ │ │ │自首犯行並接受│ │
│ │ │ │裁判。 │ │
│ ├─┬──────┴───────┴───────┴───────┤
│ │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
│ │ │ 照表 │
│ │ │③查獲照片、扣案物品照片 │
│ │ │④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7 月13日│
│ │ │ 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 │ │⑥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9 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 │ │ 620 號鑑定書 │
│ ├─┼──────────┬───────┬───────────┤
│ │物│ 物品名稱 │ 數量 │檢出成份及用途 │




│ │證├─┬────────┼───────┼───────────┤
│ │ │①│粉末 │貳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 │ │ │ │合計壹點捌陸公│分,供被告本次施用毒品│
│ │ │ │ │克) │剩餘所持有之物 │
│ │ ├─┼────────┼───────┼───────────┤
│ │ │②│白色結晶、白色微│拾壹袋(驗餘毛│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黃結晶 │重合計拾陸點伍│他命成分,供被告本次施│
│ │ │ │ │貳陸肆公克) │用毒品剩餘所持有之物 │
│ │ ├─┼────────┼───────┼───────────┤
│ │ │③│削尖吸管 │參支 │被告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
│ │ │ ├────────┼───────┤品所用之物 │
│ │ │ │分裝袋 │貳只 │ │
│ │ │ ├────────┼───────┤ │
│ │ │ │夾鏈袋 │貳拾壹只 │ │
├──┼─┴─┴────┬───┴───┬───┴───┬───────┤
│ 三 │107 年10月31日晚│以將第一級毒品│嗣因其為毒品調│郭明煌施用第一│
│ │上10時許,在上址│海洛因及第二級│驗人口,經警通│級毒品,累犯,│
│ │住處 │毒品甲基安非他│知到場採驗尿液│處有期徒刑玖月│
│ │ │命一併置入安非│未到,於107 年│。 │
│ │ │他命吸食器內燒│11月1 日中午12│ │
│ │ │烤吸食煙霧之方│時3 分許,在左│ │
│ │ │式,同時施用第│列住處內,郭明│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煌於其犯嫌未為│ │
│ │ │及第二級毒品甲│有偵查犯罪職權│ │
│ │ │基安非他命1 次│之公務員發覺前│ │
│ │ │。 │,主動將如「物│ │
│ │ │ │證」欄所示之物│ │
│ │ │ │交與員警,而自│ │
│ │ │ │首犯行並接受裁│ │
│ │ │ │判。 │ │
│ ├─┬──────┴───────┴───────┴───────┤
│ │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
│ │ │ 照表 │
│ │ │③查獲照片、扣案物品照片 │
│ │ │④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11月15日│
│ │ │ UL/2018/B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物│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 │
│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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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