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濬騰(原名林峻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3852號、第421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
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林濬騰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枚、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管壹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濬騰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如附 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 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分別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濬騰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證據。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2 枚、殘留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管1個。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 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 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 罪、施用第二級毒品2 罪共 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
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 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 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是,再衡以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 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 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殘渣袋2 枚、玻璃球管 1 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甲醇洗下殘留物鑑 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如附表編號二「檢出成分」欄所示毒品 成分,有附表編號二「書證」欄編號⑥、⑦所示檢驗報告可 佐,是該殘渣袋、玻璃球管內之殘留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又上開 殘渣袋、玻璃球管分別係供被告該次裝呈、施用毒品犯行所 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足認該 殘渣袋、玻璃球管內殘留物均屬被告該次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犯行所查獲之毒品,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呈、 施用毒品之上開殘渣袋、玻璃球管,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 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毒品│ 查獲經過 │ 主文欄 │
├──┼────────┼───────┼──────────┼───────┤
│ 一 │107 年6 月12日上│以將第一級毒品│於107 年6 月12日下午│林濬騰施用第一│
│ │午9 時許,在桃園│海洛因摻入香菸│3 時40分許,在桃園市│級毒品,處有期│
│ │市中壢區中正路78│之方式,施用第│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內│徒刑陸月,如易│
│ │7 巷2 弄45號居所│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採集尿液送驗,結│科罰金,以新臺│
│ │ │1 次。 │果呈鴉片類、安非他命│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類陽性反應。 │日。 │
│ ├────────┼───────┤ ├───────┤
│ │107 年6 月12日上│以將第二級毒品│ │林濬騰施用第二│
│ │午10時許,在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置│ │級毒品,處有期│
│ │居所 │入吸食器燒烤之│ │徒刑貳月,如易│
│ │ │方式,施用第二│ │科罰金,以新臺│
│ │ │級毒品甲基安非│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他命1 次。 │ │日。 │
│ ├─┬──────┴───────┴──────────┴───────┤
│ │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
│ │證│ 編號:107F-208 )。 │
│ │ │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6 月26日出具之│
│ │ │ 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陽性│
│ │ │ 反應)。 │
│ ├─┼─────────────────────────────────┤
│ │物│無扣案物 │
│ │證│ │
├──┼─┴──────┬───────┬──────────┬───────┤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毒品│ 查獲經過 │ 主文欄 │
├──┼────────┼───────┼──────────┼───────┤
│ 二 │107 年6 月24日下│以將第一級毒品│於107 年6 月24日晚間│林濬騰施用第一│
│ │午3 時許,在上開│海洛因摻入香菸│9 時10分許,在桃園市│級毒品,處有期│
│ │居所 │之方式,施用第│中壢區中美路2 段15 3│徒刑陸月,如易│
│ │ │一級毒品海洛因│號6 樓之12「怡香商務│科罰金,以新臺│
│ │ │1 次。 │旅館」第633 號房內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警查獲,並扣得下開「│日。 │
│ │ ├───────┤物證」欄所示殘留第一├───────┤
│ │ │以將第二級毒品│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林濬騰施用第二│
│ │ │甲基安非他命置│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級毒品,處有期│
│ │ │入吸食器燒烤之│渣袋2 枚,殘留第二級│徒刑貳月,如易│
│ │ │方式,施用第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科罰金,以新臺│
│ │ │級毒品甲基安非│璃球管1個。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他命1 次。 │ │日。 │
│ ├─┬──────┴───────┴──────────┴───────┤
│ │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臨檢紀錄表。 │
│ │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
│ │ │ :E000-0000 ,毒品編號:DE000-0000)。 │
│ │ │④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
│ │ │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7 月9 日出具之│
│ │ │ 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陽性│
│ │ │ 反應)。 │
│ │ │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7 月10日出具之│
│ │ │ UL/2018/00000000 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殘渣袋2 枚檢出海洛因、甲基安│
│ │ │ 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⑦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7 月10日出具之│
│ │ │ 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玻璃球管1 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
│ │ │ 性反應)。 │
│ ├─┼────────┬───────────┬────────────┤
│ │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檢 出 成 分 及 用 途 │
│ │證├────────┼───────────┼────────────┤
│ │ │①殘渣袋 │貳枚(使用2mL 甲醇清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 │ │ │1 枚袋內鑑驗)。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供被告本次施用剩餘所持│
│ │ │ │ │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②玻璃球管 │壹個(使用2mL 甲醇清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玻璃球管鑑驗)。 │命成分,供被告本次施用剩│
│ │ │ │ │餘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 │
└──┴─┴────────┴───────────┴────────────┘